債權行為
03-23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對稱。是指通過意思表示而發(fā)生債權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基本形式為雙方法律行為,如債權合同行為;也包括某些單方法律行為,如委托授權行為。合法成立的債權行為具有在特定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相對關系的效力。民法中物權行為有因說認為:以轉讓財產(chǎn)為內(nèi)容的債權行為構成物權行為的法律原因,后者本質上是債務履行;但物權行為無因說則認為:債權行為并非物權行為的法律原因,后者構成獨立的又一合同。學理上通常把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并稱為“財產(chǎn)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