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定價格是指合同當事人在進行交易時,對于合同標的的具體價格不是采用固定規(guī)定的方法,而是采用只規(guī)定一個確定價格的方法或時間,或暫定一個價格,待日后根據情況予以規(guī)定。國際商品市場變化莫測,價格的劇漲暴跌屢見不鮮,為了減少風險,促成交易,提高合同的履約率,在合同價格的規(guī)定方面日益采取了一些變通做法,即運用非固定價格(即“活價”)。

中文名

非固定價格

缺點

存在著雙方在作價時意見不一致

電子產品類別

3種

非固定價格

有助于暫時解決雙方在價格上分歧

種類

從中國進出口合同的實際做法看,非固定價格,即一般業(yè)務上所說的“活價”,大體上可分為下述幾種:

1、只規(guī)定作價方式而具體價格留待以后確定。

2、暫定價。即在合同中先訂立一個初步價格,作為開立信用證和初步付款的依據,待雙方確定最后價格后再進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補。

3、部分固定價格,部分非固定價格。有時為了照顧雙方的利益,解決雙方在采用固定價格或非固定價格方面的分歧,也可采用部分固定價格、部分非固定價格的作法,或是分批作價的辦法,交貨期近的價格在訂約時固定下來,余者在交貨前一定期限內作價。

方式

價格理論

非固定價格進出口合同中一種常見作價辦法。指交易雙 方在達成交易時,沒有對價格作出具體、肯定的規(guī)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按國際市場價格水平確定價格。例如,在合同中規(guī)定“在袋船月份前50天,參照當地及國際市場價格議定正式價格”或“按某商品期貨交易所5月份期貨價格加5美分”或“按提單日期的國際市場價格計算”。

2、規(guī)定調整價格的方法如規(guī)定價格調整條款,交易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只規(guī)定初步價格,待履行合同時按雙方約定的指標(如物價指數)來調整最后的價格。這種做法的目的是把價格變動的風險規(guī)定在一定的范圍內。

3、雙方規(guī)定在口后的某月某日協(xié)商調整價格。如在合同中規(guī)定:“價格由雙方在XX年XX月XX日協(xié)商確定”。第三種方式實際上未就價格作出明確規(guī)定,容易給合同造成極大的不穩(wěn)定性,應避免使用。

運用

1、具體價格待定

非固定價格

“活價”

這有兩種做法,一是在價格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定價時間和定價方法。如上例,“在裝船月份 前50天,參照當地及國際市場價格水平協(xié)商議定正式價格”;或“按提單日期的國際市場價格計算”。二是只規(guī)定作價時間。例如,“由雙方在XX年XX月XX日協(xié)商確定價格”。這種辦法只適用于雙方有長期交往,已經形成比較固定的交易習慣的合同。

2、暫定價格

在合同中先訂立一個初步價格,作為開立信用證和初步付款的依據,待雙方確定最后價格后再進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補。

暫定價格使用較多的是滑動價格,有時也采取協(xié)商調整的方法:

(1)滑動價格

某些商品從合同成立到執(zhí)行完畢需時較長,為了避免原料、工資等變動而承擔風險,就采用滑動價格。它是指先在合同中規(guī)定一個基礎價格,交貨時按實際變動后的原料、工資等作相應調整。

(2)協(xié)商調整

有的合同雖已確定價格,但為防止原料等成本的增加而受損,往往在合同中規(guī)定在一定情況下可協(xié)商對價格進行調整。

3、部分固定價格,部分非固定價格

一般用在分期分批交貨的合同中,交貨期近的價格在訂約時固定下來,余者在交貨前一定期限內作價。

優(yōu)點

非固定價格

非固定價格是一種變通做法,在行情變動劇烈或雙方未能就價格取得一致意見時,采用這種做法有一定的好處。表現在:

1、有助于暫時解決雙方在價格方面的分歧,先就其它條款達成協(xié)議,早日簽約。

2、解除客戶對價格風險的顧慮,使之敢于簽訂交貨期長的合同。數量、交貨期的早日確定,不但有利于鞏固和擴大出口市場,也有利于生產、收購和出口計劃的安排。

3、對進出口雙方,雖不能完全排除價格風險,但對出口人來說,可以不失時機地做成生意;對進口人來說,可以保證一定的轉售利潤。

缺點

但應看到,這種做法是先訂約后作價,合同的關鍵條款--價格是在訂約之后由雙方按一定的方式來確定的。這就不可避免地給合同帶來較大的不穩(wěn)定性,存在著雙方在作價時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而使合同無法執(zhí)行的可能;或由于合同作價條款規(guī)定不當,而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險。因此,當采用非固定價格條款時,應酌情確定作價標準,并明確規(guī)定作價時間,以利合同的履行。在采用非固定價格時,由于雙方當事人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條件—價格取得一致意見,因此,就存在著按這種 方式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公約》規(guī)定: 如果合同有效地成立,而其中沒有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規(guī)定價格或規(guī)定如何 確定價格,那么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應認為雙方當事人 已默認引用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中國很少采用這種做法,然而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認為,合同只要規(guī)定作價辦法,即是有效的。

注意

法律服務

1. 酌情確定作價標準

為減少非固定價格條款給合同帶來的不穩(wěn)定因素,消除雙方在作價方面的矛盾,明確訂立作價標準就是一個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作價標準可根據不同商品酌情作出規(guī)定。例如,以某商品交易公布的價格為準,或以某國際市場價格為準等。

2.明確規(guī)定作價時間

關于作價時間的確定,可以采用下列幾種做法:

a)在裝船前作價。一般是規(guī)定在合同簽訂后若干天或裝船前若干天作價。采用此種作價辦法,交易雙方仍要承擔自作價至付款轉售時的價格變動風險。

b)裝船時作價。一般是指按提單日期的行市或裝船月的平均價作價。這種做法實際上只能在裝船后進行,除非有明確的客觀的作價標準,否則賣方不會輕易采用,因為他怕承擔風險。

c)裝船后作價。一般是指在裝船后若干天,甚至在船到目的地后始行作價,采用這類做法,賣方承擔的風險也較大,故一般很少使用。

3.非固定價格對合同成立的影響

在采用非固定價格的場合,由于雙方當事人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條件──價格取得一致,因此,就存在著按這種方式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目前,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認為,合同只要規(guī)定作價辦法,即是有效的,有的國家法律甚至認為合同價格可留待以后由雙方確立的慣常交易方式決定?!堵?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允許合同只規(guī)定“如何確定價格”,但對“如何確定價格”卻沒有個體規(guī)定或作進一步的解釋,為了避免爭議和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在采用非固定價格時,應盡可能將作價辦法作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