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
人才流動制度做到人才合理流動,應逐步完善以下幾項制度:
1.聘任制。
聘任制主要實用科研技術單位或專業(yè)知識較強的崗位。專業(yè)人才受聘后要規(guī)定受聘任年限并發(fā)給聘書,明確在受聘期間應享受的崗位津貼或獎金。
2.招聘制。
它是用人單位公開發(fā)布需求某類人才的啟事,是人才交流、社會招賢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好形式,是組織調配的一種輔助手段。某些單位需要優(yōu)秀的技術、管理、經營人才.招聘是選賢任能的有效辦法。提出招聘人才的單位必須具備三項條件:一是單位確需的某種人才;二是單位編制沒有滿員;三是必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招聘要經過嚴格的考試,試題和評分可由招聘委員會或招聘領導小組負責。招聘錄取書可由所在省、市干部(人事)部門或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通知錄取者本人及其單位。
3.合同制。
它是用人單位和被任用者通過簽訂合同方式確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合同的簽訂,必須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一經簽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合同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工作崗位、職責和任務;二是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三是聘用期限;四是變更合同的條件及雙方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五是雙方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合同的內容。不得與黨和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相抵觸。否則,視為無效。非計劃調配的人才流動可采用合同制,如科研協(xié)作、講學、技術顧問、借調、會戰(zhàn)等等。
4.退休聘任制。
隨著人員退休制度的實行,我國每年都有大批科技人員離開科技專業(yè)崗位,他們具有豐富的科技和管理經驗,在他們健康狀況較好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到企事業(yè)單位擔任技術指導、各類咨詢機構的顧問和其他輔助工作,這是很有益的智力流動。
5.辭職、退職制。
科技人才要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動。部分專業(yè)技術人員,在原單位學非所用或閑置不用。要求到國家需要的地方和單位去,經過本人申請,符合人才流動政策的,經有關部門調查屬實和批準,可以辦理辭職或退職手續(xù),以發(fā)揮這些人才的作用。
意義
人才流動是每個社會形態(tài)發(fā)展所必須的,要大力宣傳實行人才合理流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科學性。從我國的實際出發(fā),使人才流動更加合理化、高效化、靈活化,為建立人才最佳結構,充分發(fā)揮人才的最佳效能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