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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國家是指以伊斯蘭教為國教和多數(shù)居民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和地區(qū)。這些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巴林、孟加拉國、文萊、塞浦路斯、吉布提、埃及、格魯吉亞、阿富汗、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約旦、科威特、吉爾吉斯斯坦、老撾、黎巴嫩、馬來西亞、馬爾代夫、毛里塔尼亞、阿曼、巴基斯坦、卡塔爾、沙特阿拉伯、敘利亞、阿塞拜疆、巴勒斯坦、菲律賓、阿聯(lián)酋、也門、科摩羅等。
這些伊斯蘭國家的文化和宗教特點各不相同,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即伊斯蘭教是它們的主要宗教信仰。伊斯蘭教對穆斯林的日常生活和
社交行為有很大的影響,例如飲食、衣著、婚姻、葬禮等方面的規(guī)定。
此外,伊斯蘭國家在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差異。一些國家實行君主制,而另一些國家則實行共和制或議會制。一些國家經(jīng)濟較為發(fā)達,而另一些國家則比較落后。同時,伊斯蘭國家的文化也有很大的多樣性,包括文學(xué)、
藝術(shù)、建筑、
音樂等方面的傳統(tǒng)。
總之,伊斯蘭國家是一個多元化的群體,每個國家都有其獨特的文化和宗教特點。
伊斯蘭國家
伊斯蘭國家指以伊斯蘭教為國教和多數(shù)居民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和地區(qū)共計57個國家和2個地區(qū)(西撒哈拉和科索沃)。 伊斯蘭
伊斯蘭國家是指國民主要是伊斯蘭教信徒(穆斯林)的國家。
有些國家實行政教合一政策,但大多被認為是“政教合一”政權(quán)(家族式統(tǒng)治是伊斯蘭法律所反對的)對伊斯蘭法律都只是依據(jù)其政治利益選擇性地執(zhí)行,所以伊斯蘭法律被局限于民事訴訟上。伊斯蘭教國家主要分布在中東、阿拉伯半島,以及非洲、亞洲的其他一些區(qū)域。如伊朗、阿富汗、也門、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印度尼西亞等。這些國家的法律一般都只是參考《古蘭經(jīng)》和圣訓(xùn)而不會全面地執(zhí)行。 伊斯蘭共和國
歷史
毛里塔尼亞于1958年11月28日建國號為“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但當時仍未完全獨立,是法蘭西共同體內(nèi)的一個“半自治共和國”。 伊朗于1979年伊斯蘭革命勝利推翻巴列維國王后,同年4月1日成立伊斯蘭共和政府,改國號為“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阿富汗在塔利班政權(quán)(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于2001年倒臺后先后成立臨時政府和過渡政府,2004年1月26日過渡政府總統(tǒng)卡爾扎伊簽署頒布新憲法,定國號為“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 含義
“伊斯蘭共和國”一詞有多種不同含義,有些含義甚至與其他含義相矛盾。理論上對于很多宗教領(lǐng)袖來說,伊斯蘭共和國是一種獨特的神權(quán)政體,它被西亞和北非的一些穆斯林宗教領(lǐng)袖些所倡導(dǎo)。它被視為純正伊斯蘭政教合一的哈里發(fā)國家與民族主義和共和主義世俗政權(quán)的妥協(xié)產(chǎn)物。在這些宗教領(lǐng)袖的伊斯蘭共和國構(gòu)想中,國家的刑事法典是與沙里亞法相一致的,國家政體不是像如今的許多中東國家那樣是君主制,而是共和制。而在其他情況下,伊斯蘭共和國只是一種文化認同的象征,比如巴基斯坦1956年通過憲法改國號的情況。事實上,很多人認為,伊斯蘭共和國是介于完全的世俗政府與完全的神權(quán)(正統(tǒng)伊斯蘭教)政府之間的中間道路。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伊斯蘭共和制可以和半世俗的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相對比,在伊朗,伊斯蘭法高于國家的法律,盡管在現(xiàn)實中伊朗的教士統(tǒng)治集團對于兩者的態(tài)度是含糊的。
巴基斯坦是第一個(1956年)在世俗憲法中寫入“伊斯蘭共和國”國號的國家。有趣的是,盡管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號在1956年已經(jīng)制定,但一直到1973年一部更民主卻少一點世俗的新憲法頒布才確定伊斯蘭教為國教。巴基斯坦只會在其公民的護照和簽證上使用“伊斯蘭共和國”字樣,所有政府公文都只用“巴基斯坦政府”字樣。盡管如此,1973年憲法特別提到了“伊斯蘭共和國”一詞。根據(jù)如今的《巴基斯坦憲法》第四章第227款,所有現(xiàn)行法律都必須與《古蘭經(jīng)》和《圣訓(xùn)》中的伊斯蘭教訓(xùn)諭保持一致,所有與這些訓(xùn)諭相抵觸的法律都不能頒布。 主要組織
伊斯蘭會議組織(英語: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nference;阿拉伯語:????? ??????? ?????????;土耳其語:?slam Konferans? ?rgütü或?slam Konferans? Te?kilat?;法語:Organisation de la Conférence Islamique;波斯語: ?????? ??????? ???????)是由伊斯蘭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為聯(lián)合國常駐機構(gòu);該組織由遍及中東、中亞、西非、北非和印度次大陸的57個國家組成(2004年3月止),覆蓋的人口約為13億。秘書處設(shè)在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吉達市;現(xiàn)任秘書長是土耳其人伊赫薩·諾格魯(Ekmeleddin Ihsanoglu,任職四年,從2005年1月開始)。 組織的宗旨是促進各成員國之間在經(jīng)濟、社會、文化和科學(xué)等方面的合作;努力消除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反對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恢復(fù)民族權(quán)利和重返家園的斗爭;支持穆斯林保障其尊嚴、獨立和民族權(quán)利的斗爭。 現(xiàn)代世界上最大的伊斯蘭國際組織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簡稱是OIC,1969年在摩洛哥首都拉巴特舉行的伊斯蘭國家首腦會議上決定成立,1979年5月正式宣布成立。這個組織現(xiàn)在有正式成員國家57個,非洲伊斯蘭國家最多,在53個非洲國家中有27個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會員國,伊斯蘭國家。其次是14個西亞和中亞國家,7個東南亞國家。南美洲有兩個會員國:圭亞那和蘇里南;歐洲只有一個正式會員國阿爾巴尼亞。 該組織宗旨是促進各成員國之間的團結(jié),加強各國在經(jīng)濟、社會、文化和科學(xué)等方面的合作,努力消除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反對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恢復(fù)其民族權(quán)利和重返家園的斗爭;支持所有穆斯林人民為保障其尊嚴、獨立和民族權(quán)利的斗爭。
伊斯蘭國家首腦會議、外長會議和常設(shè)秘書處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主要機構(gòu)。首腦會議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最高權(quán)力機構(gòu),每3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舉行特別首腦會議。自1969年以來,伊斯蘭國家先后舉行過10次首腦會議(不包括特別首腦會議)。外長會議每年在成員國間輪流舉行一次。秘書處設(shè)在沙特阿拉伯吉達市,現(xiàn)任秘書長為土耳其人??嗣防斩 ひ梁丈W盧。伊斯蘭會議組織還設(shè)有伊斯蘭開發(fā)銀行、耶路撒冷委員會、阿富汗問題委員會、伊斯蘭和平委員會、伊斯蘭法庭、伊斯蘭發(fā)展基金會和伊斯蘭經(jīng)貿(mào)常設(shè)委員會等重要機構(gòu)。1972年通過的伊斯蘭會議組織憲章對該組織的目標、原則、組織機構(gòu)、成員國資格等作出規(guī)定。2008年3月,在塞內(nèi)加爾首都達喀爾舉行的第11次伊斯蘭國家首腦會議對該憲章中有關(guān)成員國資格和民族自決等重要內(nèi)容進行了修改和審定,被譽為“伊斯蘭會議組織歷史上的一個里程碑”。截至2008年3月,共有57個成員國,遍及亞洲、非洲和歐洲,擁有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和70%的油氣資源。 主要機構(gòu)
伊斯蘭會議組織分為伊斯蘭國家首腦會議、外長會議,常設(shè)秘書處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主要機構(gòu)。首腦會議每3年舉行一次,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最高權(quán)力機構(gòu),可以隨時召開特別首腦會議;外長會議每年在成員國間輪流舉行一次。伊斯蘭會議組織還設(shè)有伊斯蘭開發(fā)銀行、耶路撒冷委員會、阿富汗問題委員會、伊斯蘭和平委員會、伊斯蘭法庭、伊斯蘭發(fā)展基金會和伊斯蘭經(jīng)貿(mào)常設(shè)委員會等機構(gòu)。
歷任秘書長
侯賽因·阿圖哈密(1974年-1975年)
阿馬杜·卡里姆·蓋伊博士(1975年-1979年)
哈比·查蒂(1979年-1984年)
賽義德·謝里夫·皮扎達(1985年-1988年)
哈米德·阿蓋比德博士(1989年-1996年)
阿澤丁·拉臘基博士(1997年-2000年)
Abdelouahed Belkeziz博士(2001年-2004年)
伊赫薩·諾格魯博士(2005年至今)
首腦會議
伊斯蘭會議組織中的最大機構(gòu),參與者為伊斯蘭國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腦,每3年召開一次。
外長會議
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審查首腦會議中進度報告的執(zhí)行情況,并作出決定,確立伊斯蘭首腦會議的政策。
常設(shè)秘書處
伊斯蘭會議組織中的行政機構(gòu),負責執(zhí)行前面兩個機構(gòu)的決定,位于沙特阿拉伯的吉達。 常設(shè)委員會
文化和資訊事務(wù)委員會
經(jīng)濟和商業(yè)合作委員會
科學(xué)和技術(shù)合作委員會
伊斯蘭經(jīng)濟文化和社會事務(wù)委員會
財務(wù)委員會
財務(wù)監(jiān)管機構(gòu)
附屬機構(gòu)
伊斯蘭國家統(tǒng)計、經(jīng)濟和社會研究及訓(xùn)練中心(SESRIC),位于土耳其安卡拉。
伊斯蘭歷史,藝術(shù)和文化研究中心(IRCICA),位于土耳其伊斯坦布爾。
伊斯蘭理工大學(xué)(IUT),位于孟加拉國達卡。
伊斯蘭學(xué)學(xué)院,位于沙特阿拉伯吉達。
伊斯蘭大學(xué)(烏干達),位于烏干達姆巴萊。 專門機構(gòu)
伊斯蘭教育科學(xué)及文化組織(ISESCO),位于摩洛哥拉巴特。
伊斯蘭國家廣播組織(ISBO)和伊斯蘭國際通訊社(IINA),位于沙特阿拉伯吉達。
輔助機構(gòu)
世界伊斯蘭經(jīng)濟論壇(WIEF),位于馬來西亞吉隆坡。 伊斯蘭工商會(ICCI),位于巴基斯坦卡拉奇。
伊斯蘭國家首都和城市組織(OICC),位于沙特阿拉伯吉達。
伊斯蘭國家團結(jié)運動會,位于沙特阿拉伯利雅得。
伊斯蘭國際紅新月會委員會(ICIC),位于利比亞班加西。
伊斯蘭出租人協(xié)會(ISA),位于沙特阿拉伯吉達。
國際阿拉伯伊斯蘭學(xué)校世界聯(lián)合會,位于沙特阿拉伯吉達。
伊斯蘭會議對話與合作青年論壇(ICYF-DC),位于土耳其伊斯坦布爾。
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gòu)總理事會(CIBAFI),位于巴林麥納麥。 主要含義
主要有兩種含義:
①泛指以伊斯蘭教為國教(或官方宗教),或大多數(shù)居民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主要特征是國家元首為穆斯林,承認沙里亞為國家立法的主要淵源之一,重視伊斯蘭文化傳統(tǒng)等。在當代,巴基斯坦、伊朗、毛里塔尼亞和科摩羅4國,被命名為伊斯蘭共和國。有些國家穆斯林雖不占人口的多數(shù),但受伊斯蘭教影響較深,亦稱為伊斯蘭國家。亦指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成員國。全世界共有44個伊斯蘭國家,其中亞洲21個,非洲23個。 ②特指各國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所倡導(dǎo)建立的以古代哈里發(fā)國家為楷模的政教合一政體,亦稱伊斯蘭社會(即烏瑪)、伊斯蘭秩序、名副其實的伊斯蘭國家等。其主要特征是:(1)承認一切主權(quán)僅屬安拉,安拉為宇宙萬物的絕對主權(quán)者。國家、政黨、集團、個人均無立法權(quán),而只能遵循神圣的沙里亞。國家必須以安拉之法治為基礎(chǔ),任何立法不得有悖于《古蘭經(jīng)》和安拉的意志。(2)承認先知之權(quán)威,先知穆罕默德為安拉在人世間的代理人,有權(quán)代表安拉行使政治、法律之權(quán),其言行為立法的主要依據(jù)之一。(3)承認國家為安拉賦予穆斯林的權(quán)利。國家有權(quán)在其國度內(nèi)代行先知的主權(quán)。國家的統(tǒng)治權(quán)屬于全體穆斯林,其基本職責是維護民眾的根本利益。(4)國家必須尊重穆斯林大眾的意愿,通過廣泛的民主協(xié)商處理國務(wù),包括推選國家元首。上述基本原則系宗教學(xué)者闡述的一種政治理想,迄今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完全這樣的教權(quán)政體。 “伊斯蘭國家”一般指以伊斯蘭教為國教和多數(shù)居民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和地區(qū)(伊斯蘭國家有時又稱穆斯林國家,穆斯林是伊斯蘭教徒之意)。它們包括所有阿拉伯國家(科威特、伊拉克、敘利亞、黎巴嫩、巴勒斯坦、約旦、沙特阿拉伯、也門共和國、阿曼、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卡塔爾、巴林、埃及、蘇丹、利比亞、突尼斯、阿爾及利亞、摩洛哥、西撒哈拉、毛里塔尼亞、索馬里、吉布提和科摩羅),非洲的塞內(nèi)加爾、岡比亞、幾內(nèi)亞、塞拉利昂、馬里、尼日爾、尼日利亞和乍得,歐洲的波黑、阿爾巴尼亞和科索沃,以及亞洲的土耳其、阿塞拜疆、伊朗、阿富汗、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爾代夫、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文萊,共計47個國家和2個地區(qū)(西撒哈拉和科索沃)。其中黎巴嫩、乍得、尼日利亞、波黑和馬來西亞只有約一半的人信仰伊斯蘭教。 還有一些國家穆斯林雖不占人口多數(shù),但由于受伊斯蘭教影響,也宣布為伊斯蘭國家,參加了伊斯蘭會議組織。它們是非洲的幾內(nèi)亞比紹、科特迪瓦、布基納法索、多哥、貝寧、喀麥隆、加蓬、烏干達、坦桑尼亞(2009年加入)和莫桑比克,以及南美洲的圭亞那和蘇里南。 宗教信仰
一:基本信仰:“萬物非主,唯有真主。默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這在中國穆斯林中視其為“清真言”,具體而言又有六大信仰之說:
1、信真主。要相信除真主之外別無神(崇拜對象),真主是宇宙間至高無上的主宰?!豆盘m經(jīng)》第112章稱:“他是真主,是獨一的主,他沒生產(chǎn),也沒有被生產(chǎn);真主是萬物所仰賴的;沒有任何物可以做他的正敵。”據(jù)《古蘭經(jīng)》記載,真主有99個美名和99種德性,是獨一無二、永生永存、無所不知、無所不在、創(chuàng)造一切、主宰所有人命運的無上權(quán)威。
2、信天使。認為天使是真主用“光”創(chuàng)造的無形妙體,受真主的差遣管理天國和地獄,并向人間傳達真主的旨意,記錄人間的功過。《古蘭經(jīng)》中有四大天使:哲布勒伊來(Jibra'il)、米卡伊來(Mikal)、阿茲拉伊來(Azral)及伊斯拉非來(Israfil),分別負責傳達真主命令及降示經(jīng)典、掌管世俗時事、司死亡和吹末日審判的號角。 3、信經(jīng)典。認為《古蘭經(jīng)》是真主啟示的一部天經(jīng),教徒必須信仰和遵奉,不得詆毀和篡改。也承認《古蘭經(jīng)》之前真主曾降示的經(jīng)典(如《圣經(jīng)》),但《古蘭經(jīng)》降世之后,信徒即應(yīng)依它而行事。
4、信使者?!豆盘m經(jīng)》中曾提到了許多位使者,其中有阿丹(圣經(jīng)中的亞丹)、努海(諾亞)、易卜拉欣(亞伯拉罕)、穆薩(摩西)、爾撒(耶穌),使者中最后一位是穆罕默德,他也是最偉大的先知,是至圣的使者,他是真主“封印”的使者,負有傳布“真主之道”的重大使命,信真主的人應(yīng)服從他的使者。 5、信末日審判和死后復(fù)活。認為在今世和后世之間有一個世界末日,在世界末日來臨之際,現(xiàn)世界要毀滅,真主將作“末日審判”,屆時,所有的死人都要復(fù)活接受審判,罪人將下地獄,而義人將升入天堂。 6、前定,認為世間的一切都是由真主預(yù)先安排好的,任何人都不能變更,唯有順從和忍耐才符合真主的意愿。但人類有自由意志的選擇權(quán)。
參加主體
成員國
國家 | 加入年份 |
57個成員國 | 截至2006年4月 |
阿富汗 | 1969年 |
阿爾巴尼亞 | 1992年 |
阿爾及利亞 | 1969年 |
阿塞拜疆 | 1991年 |
孟加拉國 | 1974年 |
貝寧 | 1982年 |
布基納法索 | 1975年 |
喀麥隆 | 1975年 |
乍得 | 1969年 |
科摩羅 | 1976年 |
科特迪瓦 | 2001年 |
吉布提 | 1978年 |
埃及 | 1969年 |
加蓬 | 1974年 |
岡比亞 | 1974年 |
幾內(nèi)亞 | 1969年 |
幾內(nèi)亞比紹 | 1974年 |
圭亞那 | 1998年 |
印度尼西亞 | 1969年 |
伊朗 | 1969年 |
伊拉克 | 1976年 |
約旦 | 1969年 |
哈薩克斯坦 | 1995年 |
科威特 | 1969年 |
吉爾吉斯斯坦 | 1992年 |
黎巴嫩 | 1969年 |
利比亞 | 1969年 |
馬來西亞 | 1969年 |
馬爾代夫 | 1976年 |
馬里 | 1969年 |
毛里塔尼亞 | 1969年 |
摩洛哥 | 1969年 |
莫桑比克 | 1994年 |
尼日爾 | 1969年 |
尼日利亞 | 1986年 |
阿曼 | 1970年 |
巴基斯坦 | 1969年 |
巴勒斯坦 | 1969年 |
卡塔爾 | 1970年 |
沙特阿拉伯 | 1969年 |
塞內(nèi)加爾 | 1969年 |
塞拉利昂 | 1972年 |
索馬里 | 1969年 |
蘇丹 | 1969年 |
蘇里南 | 1996年 |
敘利亞 | 1970年 |
塔吉克斯坦 | 1992年 |
多哥 | 1997年 |
突尼斯 | 1969年 |
土耳其 | 1969年 |
土庫曼斯坦 | 1992年 |
烏干達 | 1974年 |
阿聯(lián)酋 | 1970年 |
烏茲別克斯坦 | 1995年 |
也門 | 1969年 |
觀察員
國家 | 加入年份 |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 1994年 |
中非 | 1996年 |
泰國 | 1998年 |
俄羅斯 | 2005年 |
地區(qū)組織觀察員
摩洛民族解放陣線
機構(gòu)觀察員
伊斯蘭會議組織成員國議會聯(lián)盟(PUOICM)
伊斯蘭會議對話與合作青年論壇(ICYFDC)
國際組織觀察員
聯(lián)合國(UN)
不結(jié)盟運動(NAM)
阿拉伯國家聯(lián)盟(LAS)
非洲聯(lián)盟(AU)
經(jīng)濟合作組織(E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