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本到人本
十九世紀七十年代以后,西學東漸,人本思想逐步在中國傳播開來,并且在法律和實踐活動中有所體現。 1 、國民
“國民云者,法學上之用語也。自事實論以言,則國民者,構成國家之分子也。蓋國家者,團體也,而國民為其團體之單位,故曰國家之構成分子。自法律論以言,則國民者有國法上之人格者也。自其個人的方面觀之,則獨立自由,無所服從;自其對于國家的方面觀之,則以一部對于全部,而有權利義務,此國民之真諦也。此惟立憲之國民惟然,專制國則其國民奴隸而已,以其無國法上之人格也。”
國民與奴隸的區(qū)別是,“奴隸無權利,而國民有權利;奴隸無責任,而國民有責任;奴隸甘壓制,而國民喜自由;奴隸尚尊卑,而國民言平等;奴隸好依傍,而國民尚獨立?!?/span>
去奴隸為國民,實質上就是去臣民為公民,使每個人都成為國家的主人,自己的主人。
2、權利
梁啟超認為,“國家譬猶樹也,權利思想譬猶根也。其根即拔,雖復干植崔嵬,華葉蓊郁,而必歸于槁亡,遇疾風橫雨,則催落更速焉……國民無權利思想者以之當外患,則槁木遇風雨之類也。”為國家計,他疾呼“為政治家者,以勿催壓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教育家者,以養(yǎng)成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一私人者,無論士焉農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以自堅持權利思想為第一義。國民不能得權利于政府也,則爭之;政府見國民爭權利也,則讓之。欲使吾國之國權與他國之國權平等,必先使吾國中人人固有之權皆平等,必先使吾國民在我國所享之權利于他國民在彼國所享之權利相平等?!?/span>
陳天華把國民權利歸結為政治參與權、租稅承諾權、外交參與權、生命與財產權、地方自治權、言論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 不管民主立憲還是君主立憲,國民都有選舉議員的權利,都有向官員乃至皇帝、總統提出請求的權利。國民通過議會來行使權力,議會代表國民制定法律,官員乃至皇帝、總統必須依法行使權力。他說:“西方大儒,都說人若沒有政治思想,不曉得爭權利的,即算不得一個人,雖然沒有死,也和死差不多?!敝袊藨摗鞍颜嗡枷肭袑嵃l(fā)達起來,拚死拚命,爭這政治參與權,不要再任做皇帝、長官的胡做亂為,把中國弄得稀糟,這是爭權利的第一項?!薄爸袊热缫粋€公司,咱們是公司的股東,皇帝、長官不過是從外前(湖北方言,意即外面——引者)請來的當家先生?!碑敿蚁壬阶园压举u了,或私自請別人干預公司的事,股東能不說話嗎?“各國的國民,是一個人,列位也是一個人,怎么就這樣的懦弱?” 沒有租稅承諾權,立憲政體就是一句空話?!笆篱g有要人出錢不告人家用錢的出向的理由嗎?出了錢文,毫不問一問,任他亂丟,也算是一個人嗎?”大家應該“逼迫政府把一年之中所要用的,照實先向國民呈一張預算表;國民將每年應收若干,應出若干,細細查清,又當派人四處調查收稅實數,總不準有一項多征,一毫中飽,這是頂不可緩的?!?/span>
思想自由是社會進步的精神動力。言論不自由,一切事情都不能發(fā)達。禁止國民議論朝政,上書言事,就像房子快倒了,看守房子的人卻不許房東告訴他補救辦法、提醒他負責任、要求更換看守人,完全顛倒了主客關系。 3、自由
“自由者,權利之表征也。凡人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權利。二者缺一,時乃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界之生命也。文明國民每不惜擲多少形質界之生命,為其重也?!?/span>
1895年7月19日,清政府發(fā)布上諭,曰:“疊據中外臣工條陳時務……如修鐵路、鑄鈔幣、造機器、開各礦、折南漕、減兵額、創(chuàng)郵政、練陸軍、整海軍、立學堂;大約以籌餉練兵為急務;以恤商惠工為本源。此應及時舉辦?!睒酥厩逭慕洕邚膲褐扑饺速Y本,即剝奪國民的經濟活動自由,轉變?yōu)椤靶艄せ萆獭保戳η蟊Wo和扶植私人資本。不過這一權利的法制化,是1904年初頒布《奏定商會簡明章程》 、《商人通例》、《公司律》以后的事。其中,《公司律》規(guī)定:“凡設立公司赴商部注冊者,務須將創(chuàng)辦公司之合同、規(guī)條、章程等一概呈報商部存案?!迸c國際慣例一樣,辦企業(yè)僅須登記注冊即可。與此同時,現代產權制度逐步確立起來。 《大清民事刑事訴訟法》在“判案后查封產物”一節(jié)中規(guī)定:“凡封票紙查封被告本人之產物,如產物系一家之公物,則封本人名下應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連?!薄胺沧罅懈黜棽辉诓榉鈧涞种校阂?,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屬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孫所自得之物。”這表明產權已從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轉為個人所有,主流社會開始承認個人產權的正當性。有了經濟自由,公民權利就有了經濟基礎。 1903年,支那子在《浙江潮》上撰文指出,自由是法定范圍內的自由,國家有保護國民法定范圍內自由權利的義務。文章還列舉了國民的法定自由,即:居住及轉移之自由、身體保全之自由、住所安全之自由、書信秘密之自由、集會結社之自由、思想發(fā)表之自由、所有之自由以及信教之自由。
1911年11月9日,湖北軍政府頒布《中華民國鄂州約法》?!都s法》第二章規(guī)定:“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論、著作刊行、集會結社、通訊、信教、居住遷徙、保有財產、營業(yè)等自由。保有身體自由,非依法律所定,不得逮捕審問處罰;保有家宅自由,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對于行政官署所為違法損害權力之行為,則訴訟于行政審判院??上蜃h會陳情,向行政官署陳訴。有任官考試、選舉投票即被投票選舉之權。有納稅當兵的義務。本章所載人民的權利,于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公安之必要,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以法律限制之?!惫褡杂蓹嘁娭诜?。 當時有關公民自由權的法律,總是在列舉個人自由后加上一個后綴——非依法不得限制之,從而使打著“依法治國”幌子剝奪公民自由的人有可乘之機?!?/span>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沿襲了這一失誤。 1912年3月11日,臨時參議院通過并公布了《臨時約法》。第二天,章士釗即撰文指出它沒有解決公民自由的保障問題?!啊都s法》曰:‘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扔腥瞬灰婪纱丁⒕薪?、審問、處罰人,則如之何?以此質之《約法》,《約法》不能答也?!睉撐∮⒚婪ㄏ档膬?yōu)長予以彌補:“然人欲濫用其權,中外一致。于是英人之保障自由,厥有一法。其法維何?則無論何時,有違法侵害人身之事件發(fā)生,無論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當之法廷呈請出廷狀(WritofHabeasCorpus,現譯人身保護令——引者)。法廷不得不諾,不諾,則與以相當之罰是也。出廷狀者乃法廷所發(fā)之命令狀,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內,率被害者出庭,陳述理由,并受審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個人自由全受其庇蔭……茲制者,誠憲法之科律也,吾當亟采之?!钡?,章氏的呼吁無人采納,成了遺留給21世紀中國的一大課題。